活动演出报批程序
2017-05-16 10:43:20 点击:
内地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报批程序如下:
1、举办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委员会办理演出许可手续。
2、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区(县)文化委员会依法受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
3、举办单位持《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手续。
4、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大型演出程序如下: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演出,由市文化局审批。举办单位于距演出日期20个工作日之前,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文化局办理演出许可手续。
2、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北京市文化局依法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
3、举办外国的以及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个人参加的演出由文化部审批。举办单位需先报市文化局接收、初审,市文化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市文化局核发《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
4、获得《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后,举办单位持此通知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手续。
5、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1、举办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委员会办理演出许可手续。
2、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区(县)文化委员会依法受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
3、举办单位持《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手续。
4、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大型演出程序如下: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演出,由市文化局审批。举办单位于距演出日期20个工作日之前,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文化局办理演出许可手续。
2、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北京市文化局依法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
3、举办外国的以及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个人参加的演出由文化部审批。举办单位需先报市文化局接收、初审,市文化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市文化局核发《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
4、获得《北京市演出许可通知》后,举办单位持此通知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手续。
5、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核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